案情简介
某机械设备制造公司与某原材料供应商之间签订了一份《原材料采购合同》,合同中约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因合同产生的争议提交某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因原材料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供应商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制造公司支付拖欠的货款180万元。仲裁庭经审理后作出裁决,要求制造公司在裁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货款18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供应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制造公司在执行程序中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理由是:第一,仲裁庭未给予其充分的答辩期限,仲裁程序违法;第二,仲裁裁决超出了仲裁请求的范围,额外支持了合同违约金;第三,仲裁员存在偏袒对方的情形。
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制造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是否成立?法院在执行程序中应当如何审查仲裁裁决的合法性?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向仲裁机构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关于制造公司提出的第一项理由,经审查仲裁卷宗,仲裁庭在受理案件后依法向制造公司送达了仲裁通知书、仲裁规则及仲裁员名册,制造公司在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未提交答辩书,仲裁庭依法进行了缺席审理,程序合法。
关于第二项理由,经审查仲裁裁决书,供应商的仲裁请求中确实包含了要求制造公司支付合同违约金的请求,仲裁裁决支持的违约金并未超出仲裁请求范围。
关于第三项理由,制造公司未能提供仲裁员存在索贿受贿、徇私舞弊等行为的证据,仅为主观推测,不足以成立。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查认为,制造公司提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理由均不成立,裁定驳回其不予执行申请,继续执行仲裁裁决。
企业合规建议
企业在面对仲裁裁决执行时应当注意:第一,在仲裁程序中应当积极行使答辩权利,不应消极应对;第二,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应当基于法定事由并提供充分证据,不能仅凭主观推测;第三,建议在签订合同时审慎约定仲裁条款,了解仲裁一裁终局的特性;第四,如对仲裁裁决有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通过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等合法途径解决。
